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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恒荣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云南证监局)来源:云南证监局云南恒荣招标股份 有限公司,李秋红、董春、严伟、李树萍:

(来源:云南证监局)

来源:云南证监局

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李秋红、董春、严伟、李树萍:

经查,我局发现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恒荣)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云南恒荣全资子公司香港云能中汇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文件,云南恒荣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涉案金额50.92万美元(按照2023年9月28日汇率计算,换算为人民币365.6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上述诉讼事项发生、进展及结束时,云南恒荣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9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李秋红,时任董事长董春、总经理严伟、董事会秘书李树萍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1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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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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