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朱逢学:
经查,你作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石油”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与你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荣投资”)、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远投资”),于2025年11月28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623,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4日期间,共荣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8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025年12月26日,共远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92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28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90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你与你的一致行动人超出计划减持58,932股,超额减持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超出部分成交均价33.84元/股,成交金额199.44万元。2026年1月29日,你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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